由于市场情况的变化,导致公司业绩持续下滑,公司不得不进行战略收缩,裁减一些部门和岗位,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能否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今日案例
王某是某互联网公司的员工,在美妆运营部担任用户运营岗位。
2022年12月26日,公司向王某送达了《劳动合同信息变更意向书》,通知他因所在部门的业务职能缩减,其工作岗位已被裁撤,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此,公司提供了两种方案,一是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二是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然而,王某在收到意向书后,表示拒绝接受。
2022年12月28日,公司向王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并表示会向王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
但王某对此表示不服,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并提起了劳动仲裁。
群益普法
本案中,判断公司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关键在于公司是否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主张,由于国家监管原因对直播业务进行了严格限制,加之新冠疫情及社会宏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相关业务受到不利影响,经营状况持续下滑。因此,公司不得已进行部门取消、缩减调整,并裁撤部分岗位,包括王某所在的岗位。
然而,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变化,致使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全部或者主要条款无法履行,或者若继续履行将出现成本过高等显失公平的状况,致使劳动合同目的难以实现。
下列情形一般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1)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
(2)受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用人单位迁移、资产转移或者停产、转产、转(改)制等重大变化的;
(3)特许经营性质的用人单位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的。
本案中,公司是基于自身的经营状况和市场情况作出的主动调整,并非前述法律规定中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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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谢婷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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