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得好,“冬天动一动,少病又轻松”。眼下在各个公园,都能看到人们健身的身影,然而,有人借助公园长椅锻炼摔成骨折,被认定为十级伤残,这种情况下,谁应为此买单?
今日案例
老王退休后,每天清晨都会按时到小区附近的公园进行晨练。由于公园内的健身器材有限,他常常利用公园的长椅进行身体拉伸。
2023年3月20日清晨,老王照常来到公园进行晨练。当他将腿搭在长椅靠背上进行拉伸时,长椅翻倒,导致老王摔倒受伤。
经医院诊断,老王腰椎骨折,需要手术治疗。治疗结束后,老王经过伤残鉴定,被认定为伤残十级。
随后,老王联系公园管理方协商赔偿事宜。老王认为,自己受伤是由于公园长椅嵌入地面的部分因缺乏修理维护,而导致固定部件松动造成长椅倾倒所致,公园管理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公园管理方则辩称,公园的长椅是供游客乘坐的,并非用于锻炼。老王是由于拽倒椅子受伤,公园管理方没有赔偿义务。
双方未能就此事达成一致意见。于是,老王将公园管理方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0余万元。
群益普法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公园管理方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案涉公园的性质是向公众开放的服务场所,公园长椅确实存在老化失修,公园设施养护公司未及时维修养护的情况,公园管理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因此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公园内的长椅是供游客坐下休息时使用的,而非健身器材,老王在用力拉拽长椅时,本身就存在一定危险性。老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安全尽到相当的注意义务,应当预见到不当使用公园长椅借力锻炼可能发生的危险,但他没有予以防范,因此自身对损害后果发生亦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判决公园管理方承担60%的责任,老王承担4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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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王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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