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增加收入,不少车主选择将自己的私家车用来跑网约车,春节前夕,随着返乡高峰的到来,这些网约车车主自然不会放过这一赚钱良机。
但问题随之而来,若私家车兼职网约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该不该赔?有网友表示,买了保险该赔,真的是这样吗?
今日案例
2024年5月,王先生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投保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
自9月份开始,王先生利用业余时间,便开始使用该车辆在某网约车平台上接单,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
同年11月,王先生搭载的乘客李女士在到达目的地后,因开车门未进行观察后方情况,导致骑自行车经过的吴先生遭遇“开门杀”摔倒受伤。经鉴定,吴先生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赔偿问题迅速成为焦点。吴先生找到王先生与李女士沟通赔偿事宜。
然而,王先生认为,自己的车辆已经上了保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则认为,其已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变成了“营运车辆”,所以拒绝赔偿。
最终,吴先生遂将王先生、李女士以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三方共同对其进行赔偿。
群益普法
本案中,王先生、李女士以及保险公司是否负有赔偿责任?又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王先生在保险期间擅自改变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向保险公司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因此,保险公司有权就超出交强险范围的部分拒绝理赔。
而王先生作为司机在乘客李女士开门时未尽到提醒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李女士作为开门行为的实施者,没有尽到注意观察避免危险的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的损失部分酌定由王先生承担60%的赔偿责任,李女士承担4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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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王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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