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员工离职时,公司应为其出具离职证明,但如果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包含不实或对劳动者不利的信息,例如注明因违纪被开除。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员工可以要求公司重新出具吗?

今日案例
姜某于2016年4月1日入职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从事销售顾问工作,双方订立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
2018年6月,受市场不景气等因素影响,该房地产经纪公司决定关闭部分门店,并两次向姜某发出《调整工作地点通知书》,告知将其工作地点调整至相邻城区的另一门店工作,岗位及薪资待遇等不变。
姜某在收到第二份《调整工作地点通知书》后,在落款处签署:本人要求单位单方解除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拒绝到新门店工作。

随后,房地产经纪公司以姜某拒绝合理工作安排为由,向其发出两份《警告函》,并最终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在解除当日,房地产经纪公司向姜某出具的《离职证明》中载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系姜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姜某认为,房地产经纪公司属于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赔偿金,并不同意《离职证明》中写明的离职原因,要求重新出具《离职证明》。
群益普法
该房地产经纪公司是否属于违法解除,以及姜某能否要求公司重新出具《离职证明》?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姜某与房地产经纪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合理调整姜某的工作地点,调整后的工作地点离原工作地点相距不远,对姜某的生活并无不利影响,且其工作岗位及薪资待遇并无不利的变化。因此,房地产经纪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故对姜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离职证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离职证明应包含的事项并未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或涉及劳动者能力、品行等情况的描述。仲裁委认为,如果允许离职证明中包含不利于劳动者的相关事项,将不利于营造公平无歧视的就业环境。因此,尽管在上述的案件中公司所述的解除原因是真实的,但是公司也不能写入离职证明,故对姜某要求重新开具《离职证明》的请求予以支持。
律师提醒
在实践中,有的单位因为管理不规范或者单纯为了“出口气”在离职证明中对劳动者作出不实、不良的评价,足以影响到劳动者今后的就业求职和工作生活的,构成对劳动者名誉权的侵犯。
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不仅可以要求单位重新出具劳动证明,还可以以侵犯名誉权起诉,要求单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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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谢婷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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