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计划去外地旅游,在购买机票时发现,自己被限制了高消费而无法购买。他觉得很奇怪,以为是航空系统出了差错,因为自己没有任何法律纠纷,怎么会被限制呢?

后来经调查才知,早些年朋友开公司,请他做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该公司因有生效判决没有履行,被法院强制执行了,作为公司法人的他,也被限制了高消费。
老王担心自己会不会因此成为失信人员,在网上搜索了解到“限高”和“失信”的后果后,更加害怕。今天我们一起把这些问题弄清楚。
群益普法
什么是“限高”和“失信”?
“限高”,全称为“限制高消费”,是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采取的一项执行措施,主要效果是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第一条明确指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失信”,全称为“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是人民法院针对被执行人的不诚信行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不配合法院执行程序等行为采取的一项执行措施。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后,征信机构会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相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哪些情形下会采取“限高”和“失信”?
通常而言,只要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都可以采取“限高”措施。目的是防止被执行人财产的不当减少,具有保全债务人财产的作用,同时也是一种信用惩戒的重要手段。

而“失信”通常针对的是被执行人的不诚信行为、故意不履行义务、恶意逃避执行的情形,例如:
对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和解协议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在收到法院的报告财产令后,不向法院报告财产,直接将报告财产令束之高阁,或不如实申报财产,虚报瞒报;在法院处置被执行人房产时,不配合办案人员进入现场、阻挠评估;在法院处置股权进行审计时,不配合提交材料,隐匿转移材料;在房屋腾退过程中,阻挠执行、威胁办案人员等。有这些行为的人将会被纳入“失信”人名单。
被“限高”“失信”后有什么后果?
如果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消费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消费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以上列举的行为。

而“失信”措施的运用,会产生两方面的后果:一是限制消费,二是联合惩戒。一旦被采取“失信”措施,就会受到“限高”的制约,无法进行高消费活动;同时,还会面临联合惩戒,这种惩戒涉及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多个方面。
当被执行人存在妨碍、抗拒执行,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这五种情形时,其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若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这一期限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因此,无论是限高还是失信,都会对当事人生活产生巨大影响。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审查同意才能解除相应措施。
被“限高”“失信”了,如何解除?
根据法律规定,限高符合如下条件可解除:
(一)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义务;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三)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
(四)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且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而失信在满足如下条件时也可以解除: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八)法定代表人变更,如果单位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且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能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
在满足上述任一解除条件后,人民法院会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如果失信被执行人有纳入期限的,则不适用前款规定。
“限高”一定会被纳入“失信”名单?
“限高”和“失信”是对具有不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情节的被执行人采取的两种不同制裁措施,它们相辅相成,共同发挥作用。
对于已采取“限高”措施的被执行人,如果其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程序,不存在拒不履行、规避执行等行为,只是的确没有履行能力,那么该被执行人将不会被列入“失信”名单。简而言之,被列入“失信”名单者必然会被“限高”,但“限高”并不必然导致被列入“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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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邵先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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