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擅自转移近 120 万,被监护人权益谁来守护?-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老人因病无法自理,由她的兄弟担任其监护人,在监护期间,这位兄弟擅自转移了,老人的银行存款,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能否申请撤销他的监护人资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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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案例

白女士年近七旬,未婚未育,自五十多岁起,她便被诊断出患有慢性精神分裂症,并长期接受康复治疗。因其父母先后去世,2018年经其兄弟大白与小白协商一致,由居委会指定小白担任她的监护人。

起初,白女士的银行存折均由其本人保管。后因白女士的病情日益加重,小白开始接收、管理她的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存折等证件材料。

令人震惊的是,小白擅自将白女士的银行存款近80万元转入自己配偶小蓝的账户之中。而且,小白还陆续从白女士的养老金账户提取存款合计4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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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大白得知这一情况后,他极为愤怒,立即找到小白,要求其将白女士的存款转回至白女士的账户中。

然而,小白却反驳道:自己身为白女士的监护人,负责照顾白女士的日常生活和看病就医,理应有权管理白女士的相关财产。

对于上述问题,兄弟二人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大白将小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小白的监护人资格,并将白女士的监护人变更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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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法院是否会支持大白的诉求?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四、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此外,《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可见,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不能随意处分甚至侵害被监护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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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小白无正当理由私自转移白女士的全部存款及养老金,其主张相关款项用于白女士的生活开支及看病就医,但其仅能提供十几万的医疗及护理相关票据,除此之外再无其他账目及支出凭证予以佐证。此外,小白自身腿脚不便,白女士相关的监护事宜长期由弟妹小蓝予以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白在财产监护上存在重大瑕疵,尽管在法官的多次释明下,他已将白女士的剩余款项转回至白女士的账户中,但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且其自身身体状况亦不适合继续担任白女士的监护人。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白女士的实际现状及大白的监护意愿、身体情况和精力状况等因素,判决撤销小白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由大白担任白女士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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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孙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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