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万天价索赔案!滑雪场上意外撞人,究竟谁来“买单”?-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由于冬季滑雪人多、拥挤,事故频发。因此,许多滑雪爱好者会选择在春季,前往雪期较长的滑雪胜地错峰滑雪。

然而即便如此,滑雪事故仍有可能发生,而事故一旦发生,责任认定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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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案例

某天,张某与郭某在同一家滑雪场各享滑雪之乐,张某在初级雪道上悠然滑行,而郭某则在高级雪道上风驰电掣。

然而,在初级雪道与高级雪道的交汇处,意外发生了。原来,一群教学人员在此处停留,但滑雪场方面既未在此处设立醒目的警示标识,也未在交汇处雪道两侧及转弯处安装安全网、防护垫等必要的安全保障设施。

当张某滑此至交汇处时,郭某为了避让前方的教学人员,突然从高级雪道以极快的速度冲下,从张某身后将其撞飞,导致张某严重受伤。张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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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张某多次与郭某及滑雪场公司沟通赔偿事宜,但双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无奈之下,张某一纸诉状将郭某及滑雪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0万元。

群益普法

一、本案中,郭某是否应当对张某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国滑雪场所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前方滑雪者拥有优先使用雪道的权利,后方滑雪者应主动避让前方滑雪者,超越时应不危及前方滑雪者;滑雪者在进入两个雪道交汇处时应控制速度、保持警惕、避免冲撞,注意避让山上方正在滑行的其他滑雪者,不可形成阻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张某系正常在初级雪道滑行,对本次事故发生无过错。而郭某作为后方滑雪者和进入滑雪道交汇处的滑雪者,未尽到控制速度、避让前方滑雪者的注意义务。虽然郭某对张某的受伤并非出于故意,但是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应当对张某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滑雪场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中国滑雪场所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滑雪场应在雪道交汇处设施醒目的标识、提醒语等对滑雪者予以提醒,并在交汇处雪道两侧和转弯处设置安全网、防护垫等安全保障措施以保护滑雪者人身安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张某所处的初级雪道与郭某所处的高级雪道交汇处、交汇处雪道两侧和转弯处均未设置任何安全保障措施。同时,教学人员处于雪道交汇处,妨碍郭某的正常滑雪,而滑雪场公司作为场地管理者,对此行为未采取任何提醒或隔离措施。因此,滑雪场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张某遭受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郭某向张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滑雪场公司对郭某的赔付义务承担补充责任。宣判后,郭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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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舒湘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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