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主在自家车位安装护栏,结果却被邻居告上了法院!-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因自己的车辆被剐蹭,业主在车位上加装了防护栏,没想到,却被邻居告上了法庭。那么,业主是否有权在自家车位上加装防护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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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案例

高某与白某同为某小区的业主,他们的车位恰好相邻。高某最近发现,自己爱车的副驾驶一侧经常有磕碰、剐蹭的痕迹,而主驾驶一侧却完好无损。

这些迹象让高某严重怀疑是因为白某的倒车入库技术不佳,在开关门上下车时又不注意,导致自己的车辆受损,产生财产损失。

一车主在自家车位安装护栏,结果却被邻居告上了法院!-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高某多次就此事与白某进行沟通,但白某极力否认。高某又无有力证据证明自己车辆损坏是由白某导致的。无奈之下,高某决定在自家车位上安装两个护栏,为车辆提供额外的保护。

然而,白某认为,自己并没有磕碰、剐蹭高某的车辆,高某加装护栏的行为严重影响了自己对停车位的正常使用,要求高某立即拆除护栏。

而高某认为,自己有权在自己家的车位加装护栏。

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最终,白某将高某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高某拆除护栏。

群益普法

白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高某在车位上加装护栏的行为是否妨碍了相邻车位白某的正常使用。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因此,不动产权利人相互间应给予便利,同时相互负有“容忍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高某为防止自己的车辆被碰撞、剐蹭,在自家车位加装了“两个护栏”,这一行为实际上影响了白某的停车便利。高某和白某作为两个车位的所有权人,双方互为相邻权利人,应当为对方提供必要的便利,高某加装护栏的行为显然违背了这一原则。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因此,相邻权利人在必须使用邻地才能正常使用自己的不动产时,应避免损害或最小损害邻地。

本案中,白某在使用自己车位时,并未有证据证明其剐蹭高某的车辆,其行为符合相邻权的限度要求。

最后,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高某虽为车位的合法权利人,但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生活常理,高某加装护栏的行为,对白某进入车位、上下车等正常使用车位的行为都会产生较大影响,同时该行为亦会造成高某自身对车位使用的不便,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友善原则,且高某也未举证证明其车辆车门上的痕迹系由白某剐蹭导致。最终,法院支持了白某的诉讼请求,判决高某拆除其安装的护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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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李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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