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以为离婚是不幸的终结,却没想到对白女士而言,离婚后的生活依旧笼罩在前夫的阴影之下。

最终,白女士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用法律武器保护了自己,希望这篇文章能帮到同样遭遇的人。
今日案例
白女士与王先生原系夫妻关系,2022年2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然而,离婚并未终结王先生的骚扰行为。
离婚后,王先生自称已获取并打印白女士与他人的私密聊天记录,扬言要将这些隐私信息和个人信息进行爆料公开,让白女士“社死”。这种威胁行为,让白女士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恐惧和不安。

为了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白女士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法院禁止王先生泄露、传播她的隐私信息和个人信息。
群益普法
本案中,白女士的情况是否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情形,她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2016年我国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确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了独立的民事救济方式。根据该法第二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进一步明确了, 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另外,根据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情形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家庭暴力范畴,还包括以冻饿、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以及纠缠、骚扰等损害安宁生活的不当行为,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及个人信息等侵害人格权的不当行为等。在本案中,经法院审查查明,王先生和白女士曾因家庭矛盾产生争执,王先生在双方微信聊天中有言语过激、威胁等行为。因此,白女士有面临个人隐私信息被王先生泄露、传播的危险,白女士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禁止王先生将已获取并打印出来的白女士与他人聊天记录的隐私信息和个人信息泄露、传播。
律师提醒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被申请人理应严格遵守,不得再实施保护令禁止的行为。如果被申请人在保护期内仍然实施家庭暴力或其他禁止行为,不仅是对受侵害人人格权的再次践踏,也是对司法权威的蔑视,应当坚决依法惩治。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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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董世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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