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担保”借款的情况并不少见。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当保证期届满后债权人还能否主张权利?

今日案例
黑某与白某是夫妻关系,小黑是黑某的弟弟。2022年6月1日,黑某向同学蓝某借款30万元,并由小黑及白某二人共同提供担保。
黑某在出具的借条中载明:

然而借款到期后,黑某未能按约偿还借款,一直以各种理由予以推托。直至2024年6月,蓝某仍未收到上述还款。
无奈之下,蓝某将黑某、白某及小黑诉至法院,要求三人共同偿还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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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从法律上而言,该笔借款该由谁来承担还款责任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黑某向蓝某借款30万元,小黑与白某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上述事实由黑某出具的借条及蓝某的银行转账凭证为证。
借款时借条中未约定保证方式,则应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且未约定保证期间,故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因蓝某未在上述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黑某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所以小黑的保证责任依法免除。
而白某作为担保人虽已过保证期间,但她同时身为借款人的配偶,上述借款发生在婚内期间,并且她也在借条上签字,表明她对该笔借款知情并同意,在该笔借款未特别约定为黑某个人债务的情况下则应视为夫妻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即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蓝某有权要求白某与黑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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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孙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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