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父亲签订了婚约调解协议,男方再追诉其他款项能否获支持?-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一对男女在订婚后,因男方悔婚而引发了经济纠纷,双方的父亲在村委会的调解下签署了一份协议,约定女方的父亲返还3万元,其他一律按照人情处理。

没想到男方却认为,该协议只涉及了部分费用,且对他无效,因此将女方告上了法庭,法院会怎么判呢?一起来看看。

双方父亲签订了婚约调解协议,男方再追诉其他款项能否获支持?-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今日案例

高某(男)和白某(女)于2022年12月通过相亲认识,并迅速坠入爱河。

在恋爱期间,高某承担了相当一部分的开销,包括为白某购买衣服、打车、用餐等费用,还通过微信向白某发送了多笔如“520”、“1314”等具有特殊意义的转账,以及一笔2000元的转账。此外,高某还为白某购买了价值13164.03元的手机及充电器,整个恋爱期间高某总共支出5万余元。

半年后,两人订婚,高某的父亲向白某支付了彩礼和“见面礼”3万元,本以为双方能够顺利步入婚姻的殿堂,没想到高某却突然反悔了,向白某提出了分手。

在高某家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的调解下,高某的父亲与白某的父亲签订了一份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

双方父亲签订了婚约调解协议,男方再追诉其他款项能否获支持?-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该协议下方有高某父亲和白某父亲的签名以及村民委员会的盖章。

然而,这份协议并未能平息争议。高某认为,协议只涉及了彩礼和见面礼,而自己在恋爱期间为白某购买的礼物等支出也应一并返还,且该协议是自己的父亲签订的,对自己并不产生效力。

白某则认为,此事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自己的父亲也已经按照协议支付给了高某父亲相应款项,双方之间已经没有任何纠纷了。

双方僵持不下,高某将白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白某返还恋爱期间支出的5万余元以及为白某家购买的烟酒副食、鱼肉等支出的费用。

群益普法

一、本案中,该协议对高某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这是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因此,给付彩礼方以及接收彩礼方的父母均有权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以及调解。

本案中的调解协议系高某的父亲与白某的父亲在村委会的见证下达成,双方作为婚约双方的父母,均有权签署该协议。该协议约定对双方订婚期间的各种支出以3万元处理、其他的一律全部作为人情处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高某的父亲和白某的父亲具有拘束力。但由于高某未在该协议上签字,且其父亲在签订该协议时也未得到高某的授权,事后高某也并未对该协议进行追认。因此,该协议对高某不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高某诉请中提到的购买烟酒副食、鱼肉等支出的费用,法院不予支持,仅对高某本人支出的项目进行审理。

二、关于高某诉请的恋爱期间支出的5万余元能否得到支持?法院认为,高某在恋爱期间向白某多次转账520元、1314元等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以及为白某购买衣服、打车、用餐等日常开销的行为,系恋爱期间的正常开支和为表达爱意而产生的赠与行为,属于非附条件的赠与,因此不予支持。

但对于高某向白某转账的2000元以及为白某购买手机、充电器所支出的13164.03元,法院认为该两项金额较大,应属附条件的赠与。由于双方最终未缔结婚姻,该金额白某应当返还。

最终,法院判决白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高某退还15164.03元。

双方父亲签订了婚约调解协议,男方再追诉其他款项能否获支持?-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诉说你的忧愁,群益帮您解忧

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李杰律师

文中所有图片、视频,如无特殊说明,均来自互联网

其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小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