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职太太离婚后索要40万家务补偿,法院为何驳回?律师:这步没做对-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十多年的婚姻终究败给了柴米油盐的消磨,两人最终还是走向了离婚,离婚后的白女士,回想起自己为家庭的付出,心中满是不甘,于是决定索要家务补偿

然而,法院最终并未支持她的诉求,这究竟是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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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案例

王先生与白女士于2012年携手步入婚姻殿堂,婚后不久,他们就有了一个可爱的儿子。

然而,生活的琐碎逐渐消磨了曾经的甜蜜,2024年7月,两人因感情不和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对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都作出了明确约定。

本以为离婚后各自安好,可白女士心里却满是委屈。婚姻期间,为了照顾家庭和孩子,也为了全力支持王先生的事业,她毅然辞职在家,成为了一名全职太太。她每天从早到晚操持家务,洗衣做饭、照顾老人孩子,把自己的全部精力都奉献给了这个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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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白女士觉得自己多年的付出不能就这样被忽视,于是向王先生提出应向其一次性支付家务补偿费40万元。然而,王先生却拒绝了这一要求。他表示,双方已经离婚,而且在当初协议离婚时,已经考虑了这些因素,才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方面让白女士多分了些,所以现在不能再次主张家务补偿费。

双方对于是否应支付家务补偿费一事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白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法律能给自己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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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法院会支持白女士的诉讼请求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也明确规定,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

可见,对于在婚姻家庭中承担了大量家务劳动、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法律赋予了其在离婚时主张家务补偿费的权利。因为这些家务劳动虽然没有产生直接经济收入,但对家庭正常运转却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承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可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家务补偿费。然而,提出上述主张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是一方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二是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主动提出主张;三是须在离婚时提出。

回到本案中,王先生与白女士已于2024年7月协议离婚。虽然诉讼过程中双方均认可白女士在婚姻期间负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但其却未在离婚时主张,而是在离婚后才提出,此举与上述法律规定的构成条件不符。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白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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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孙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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