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位老人再婚时均有子女,其中女方儿子已经成年,二人婚后十余年,一直随女方儿子居住生活,那么男方死亡后,女方儿子能否分得,继父单位发放的,一次性死亡抚恤金呢?

今日案例
在生活的舞台上,家庭的故事总是充满了意外与转折。赵某(男)独自拉扯着 三个儿子,生活的重担压得他有些喘不过气;刘某(女)同样独自带着一个儿子,在岁月的长河中艰难前行。
2006 年,命运的红线悄然将他们牵到了一起。赵某与刘某相识相恋后登记结婚,此时刘某的儿子已经32岁,自此,他们开启了重组家庭的生活。

赵某婚后一直与刘某及刘某儿子共同在刘某儿子所有的房屋中居住生活。赵某患有矽肺,刘某患有癌症,一起生活的日子里刘某的儿子对赵某履行了赡养义务。直到2019年,赵某因病去世,其单位向刘某发放一次性死亡抚恤金17万余元。在此之前赵某父母已先于赵某离世。
如今,刘某的儿子与赵某的三个儿子对于抚恤金的分割产生分歧,之后对薄公堂。赵某的三个儿子主张刘某的儿子在赵某与刘某结婚时已经成年,双方未形成扶养关系,因此刘某的儿子不具有上述死亡抚恤金的分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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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母亲和继父结婚时已经成年的刘某的儿子,能否分得继父的死亡抚恤金呢?
一次性死亡抚恤金是针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抚恤,司法实践中认为应参照继承相关法律规范进行处理。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故,继子女取得继承权的前提是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
本案中,赵某与刘某再婚时,刘某的儿子虽已成年,但三人共同居住生活在刘某儿子所有的房屋长达十余年,形成了更为紧密的家庭成员关系,且赵某患有矽肺,刘某患有癌症,二人均需家人照顾,根据案件事实法院认定刘某的儿子对赵某履行了赡养义务。
法院认为,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的,应认定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刘某的儿子应与赵某的配偶刘某、赵某的三个儿子一起参与赵某一次性死亡抚恤金的分配。
最终,法院考虑到刘某年老患病且缺乏劳动能力,判决刘某享有赵某一次性死亡抚恤金40%的份额,刘某的儿子与赵某的三个儿子各享有15%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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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冯秀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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