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AI做的图被别人“偷”了,能告他们侵权吗?听听律师怎么说?-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许多人开始借助人工智能软件进行内容创作。然而,其生成内容的权属问题也随之引发了诸多争议。

那么,使用人工智能软件生成的图片版权究竟归谁所有呢,来看看今日案例。

用AI做的图被别人“偷”了,能告他们侵权吗?听听律师怎么说?-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今日案例

2024年2月1日,李某使用某AI图片生成软件,通过输入提示词和设定相关参数,生成了5张图片。随后,他将这些图片发布在了某书平台(图片带有某书平台固有的署名水印)。

之后,刘某在另外一个平台发布了一首原创诗歌,并配有4张图片。其中,有1张图片正是李某之前在某书平台上发布的5张图片中的1张。不过,刘某发布的这张图片上,某书平台固有的署名水印已被截掉。此外,文章底部注明:“诗文原创/刘某,图/刘某,素材来自网络侵删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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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发现刘某使用其图片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刘某则认为,其一,他所创作的诗歌是原创作品,诗歌是主体,配图只是次要内容;其二,他发布诗歌仅是为了分享,该图片并未用于商业用途,也没有因此获益;其三,该图片是他从网络上下载下来的,发布诗歌时还备注了“素材来自网络侵删致歉”,他并没有侵权的意思。在庭审中,李某使用生成该5张图片的某AI图片生成软件,演示了图片的生成过程。这一过程需要经历模型的选择和选取、提示词和反向提示词的输入、参数的反复调整等步骤。

另外,某AI图片生成软件所展示的许可证显示:“不对本平台的客户输出的内容主张权利”。

群益普法

一、本案中的这5张图片是李某通过AI生成的,李某是否享有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由此可知,作者限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案中,李某是直接根据需要通过AI图片生成软件进行了相关设置,最终生成了这5张图片的人,这5张图片是基于李某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且体现出了李某的个性化表达,故李某是这5张图片的作者,享有该5张图片的著作权。

二、该AI图片生成软件或者其设计者是否享有图片的著作权?

人工智能不符合上述《著作权法》第十一条关于作者的规定,即人工智能不属于“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因此,虽然这5张图片是该AI图片生成软件所“画”,但其无法成为图片的作者。

对于该AI图片生成软件的设计者,其通过设计算法和模型,并使用大量数据“训练”人工智能,使人工智能模型具备面对不同需求能自主生成内容的功能,在这个过程中必然是进行了智力投入,但是设计者的智力投入体现在人工智能模型的设计上,而非图片创意设计上。故该AI图片生成软件的设计者亦不是图片的作者。

此外,该AI图片生成软件所展示的许可证显示“不对本平台的客户输出的内容主张权利”,可以认定该AI图片生成软件的设计者亦对输出内容不主张相关权利。

三、刘某是否侵犯李某的权利以及侵犯了何种权利?

本案中,李某认为刘某未经其许可使用了图片且截去了某书平台的署名水印,侵害了他对于该图片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刘某未经许可,使用该图片作为配图并发布在自己的账号中,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图片,这侵害了李某就该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同时,《著作权法》第十条也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根据李某提交的证据以及行业惯例,该图片从某书平台下载后应带有平台和用户编号的水印,而刘某使用的该图片没有这些水印,可以推定水印已被消除,且刘某作为该图片的使用者无法说明该图片的来源及去除水印相关情况,可以认定水印系刘某去除。

虽然水印中的用户编号由平台分配,添加水印也是平台所为,但该用户编号与李某之间存在着对应关系,以水印形式添加在图片上能起到表明作者身份的作用。李某也明确表示选择该用户编号作为自己的署名,法院予以认可。因此,刘某去除水印的行为,侵害了李某的署名权。

综上,李某享有这5张图片的著作权,刘某侵害了李某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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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李玥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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