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竞争激烈的职场环境中,员工与公司之间的权益博弈屡见不鲜,今天这篇职场维权案例简直是给打工人敲响了警钟,关乎咱们的 “钱袋子”,务必认真看。

今日案例
2016年6月1日,刘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书》,工作岗位为销售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1、刘某的月基本工资为2000元;
2、提成工资按照收回销售货款额的0.8%计算;
3、每月扣除提成的20%作为回款风险保证金。
合同签订后,刘某迅速投入到工作中,他凭借着自己的努力和智慧,不断做出新成绩。
时光荏苒,转眼间到了2018年10月1日,刘某经过深思熟虑,决定离开这家公司,便向公司提出了辞职。

由于公司在2016年6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之间,从刘某的提成工资中扣除风险保证金共计7万元。在离职之际,他要求公司返还之前被扣除的风险保证金。
但公司认为,刘某的提成工资和风险保证金均与刘某在公司的工作任务和回收销售货款有直接的联系,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保密协议,刘某并没有完成单项业务和全年业务的销售款回收,故此不能计算和享受提成工资和退还风险金。
面对公司的这一态度,刘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他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了申请,请求公司返还扣除的风险保证金。
群益普法
本案中,公司是否可以拒绝返还刘某的风险保证金?
实际上,本案中的风险保证金是从刘某已取得的提成工资中予以扣除的,这部分款项属于刘某工资的组成部分,刘某已完成该部分工资所对应的工作量,公司也已实际享有工作成果,其所对应的劳动报酬工资应当给付刘某。
针对未完成回款的业务,若不能归咎于刘某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那么相应的经营风险应由企业承担。然而,公司在应付提成的范围内全额扣留风险保证金,实质上是将商业风险过度转嫁给劳动者,明显加重了劳动者负担,有违公平原则。
因此,刘某诉请公司返还2016年6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风险保证金7万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劳动仲裁机构对此予以支持。
律师提醒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提成工资在法律意义上属于计件工资的一种类型,是劳动者因完成特定工作业绩而获得的劳动报酬,属于工资的一部分。因此,在涉及提成工资的纠纷中,劳动者需要承担证明自己符合提成工资发放条件的举证责任。同时,企业应当诚实守信,及时支付相关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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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李玥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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