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孩子上私立学校的费用成争议,法院如何裁决?-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夫妻协议离婚,且约定好子女抚养费金额,然而实际抚养的一方将孩子送去私立学校,要求另一方共同承担高昂的学费,在此情况下,法院是否会支持这一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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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案例

王某与李某二人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小王由李某抚养,王某则每月按时支付2000元的抚养费

离婚后不久,李某觉得小王上的当地公立学校教学质量差,便将女儿小王转学到一所收费很高的私立学校,且这一情况没有告知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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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小王在私立学校上了一年后,由于李某无法继续支付高昂的学费,便要求王某承担女儿上学一半的费用。

但是王某认为自己并不知道孩子转学的事,并且不认为孩子转学是个好的选择,自己也没有能力支付私立学校的高昂费用。

无奈之下,李某便到法院起诉王某,要求王某承担女儿上私立学校的一半费用。

群益普法

那么在该案中,王某是否需要承担该笔费用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这里的教育费一般是指仍在学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公立学校教育费。

对于上私立学校所多支付的学费,一般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抚养费范畴,因为抚养费是为保障孩子的基本生活,应当以孩子日常生活必需为限度,而私立学校学费并非生活所必需。因此,对于上私立学校、上补习班和兴趣班这种的费用,一般是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但是也存在特殊情况,如果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私立学校的费用属于抚养费的,或者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私立学校的教育对孩子的成长是必需的,以及孩子上私立学校是二人协商一致决定的,且对方有足够的支付能力,那么孩子上私立学校的费用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本案中,关于私立学校的费用,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抚养费范畴。另外,李某在决定将女儿转入私立学校时,并未就此事与王某协商一致,且离婚协议中也未约定相关事宜,故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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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朱晓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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