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自愿将欠付的货款转换为“借款”,有效吗?法院这样判!-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在商业交易中,货款拖欠的情况时有发生。当货款难以追回时,双方达成协议将货款转化为“借款”,并签订了借条。可没想到借条上的还款时间到了,对方仍然没有还钱,还称这并不是借款。那么,这种形式的借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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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案例

2021年4月,刘某向郭某购买了一批材料,材料款共计2万元。然而,经郭某多次催讨,刘某一直未支付货款。

2021年8月,双方达成协议,同意将刘某所欠郭某的2万元材料款转为借款。据此,刘某向郭某出具了借条,并约定于2021年12月31日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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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期限届满后,刘某仍未支付款项,郭某便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

刘某则认为,该2万元并非借款,而是刘某购买材料的货款,两者之间的关系应为买卖合同关系,不存在民间借贷的事实,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

群益普法

本案中,刘某与郭某之间究竟存在的是买卖合同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以及郭某诉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可见,当事人自愿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形式将双方的法律关系明确并简化为欠款纠纷,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法院应当予以尊重并确认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的结果为真实合法有效的。

本案中,郭某、刘某之间的关系虽为材料买卖合同关系,但根据刘某向郭某所出具的证据分析,双方一致同意将刘某所欠郭某2万元材料款转为借款,刘某向郭某出具借条。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形下,应当认定为双方当事人通过清算,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达成了一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协议,即民间借贷协议。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之间通过清算达成债权债务协议的情形,本案应按照民间借贷纠纷进行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定,刘某所欠货款经双方结算之后已经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郭某以民间借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刘某给付郭某2万元,于法有据。

最终,法院判决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郭某2万元。判决后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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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舒湘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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