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商停止购货后,继续挂品牌方的商标卖库存,是否构成侵权?-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商标作为企业的品牌形象,承载着消费者对其商品和服务的认知与信任。当经销商与品牌方合作终止后,经销商的门店里仍保留有品牌方的商标,是否构成对品牌方商标的侵犯呢?一起来看看。

经销商停止购货后,继续挂品牌方的商标卖库存,是否构成侵权?-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今日案例

帝欧公司(化名)是第8159465号和第6508905号商标的注册人,这些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服务类别为第11类,涵盖澡盆、浴室装置、沐浴器、沐浴用设备、卫生器械和设备、进水装置、水龙头、水冲洗设备等。

诚信家居经营部(化名)于2015年9月29日注册成立为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范围为五金水暖器材、家用电器、洁具等。

自2017年1月起至2019年4月期间,诚信家居经营部作为帝欧公司在京山地区的经销商开展业务活动,具体方式为:诚信家居经营部先向帝欧公司支付货款,帝欧公司再将货物配送至诚信家居经营部进行销售。

经销商停止购货后,继续挂品牌方的商标卖库存,是否构成侵权?-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然而,自2019年4月起,诚信家居经营部未再向帝欧公司购货,转而销售其库存的帝欧公司产品。但是,诚信家居经营部的门店招牌上,在停止购货后仍有帝欧公司第6508905号商标的文字、第8159465号商标的图形及“帝欧家具”字样;同时,店内服务台背景墙上也有帝欧公司第6508905号商标文字和第8159465号商标图形。

针对上述情况,帝欧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诚信家居经营部立即停止侵犯帝欧公司第8159465号、第650890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要求诚信家居经营部赔偿帝欧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群益普法

本案中,诚信家居经营部在其门店招牌、店内装饰使用帝欧公司注册的商标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帝欧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本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诚信家居经营部在2017年1月至2019年4月期间,作为帝欧公司在京山地区的经销商,其经帝欧公司认可同意,在门店招牌和店内装饰上使用帝欧公司注册商标。2019年4月后,诚信家居经营部虽未再从帝欧公司处进货,但帝欧公司亦未通知诚信家居经营部拆除其门店招牌和店内装饰,且诚信家居经营部继续销售的是其库存的帝欧公司配送的商品,因此,其行为没有侵犯帝欧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帝欧公司主张,虽然诚信家居有授权,后来销售的也确实是帝欧公司处所购的产品,但是诚信家居经营部应在授权结束前处理其库存商品,同时在授权到期后拆除相应商标招牌及店内装饰。对此,法院认为在没有明确合同约定和拆除通知的情况下,这种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根据。

综上所述,诚信家居经营部并没有对帝欧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也没有侵犯帝欧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最终,法院驳回了帝欧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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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谢婷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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